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期居庐,终丧不御于内者,父在为母为妻;齐衰期者,大功布衰九月者,皆三月不御于内。妇人不居庐,不寝苫。丧父母,既练而归;期九月者,既葬而归。公之丧,大夫俟练,士卒哭而归。大夫、士父母之葬,既练而归。朔月忌日,则归哭于宗室。诸父兄弟之丧,既卒哭而归。父不次于子,兄不次于弟。
子言之:“归乎!君子隐而显,不矜而庄,不厉而威,不言而信。”子曰:“君子不失足于人,不失色于人,不失口于人,是故君子貌足畏也,色足惮也,言足信也。《甫刑》曰:‘敬忌而罔有择言在躬。’”子曰:“裼袭之不相因也,欲民之毋相渎也。”子曰:“祭极敬,不继之以乐;朝极辨,不继之以倦。”子曰:“君子慎以辟祸,笃以不掩,恭以远耻。”子曰:“君子庄敬日强,安肆日偷。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,如不终日。”子曰:“齐戒以事鬼神,择日月以见君,恐民之不敬也。”子曰:“狎侮,死焉而不畏也。”子曰:“无辞不相接也,无礼不相见也;欲民之毋相亵也。《易》曰:‘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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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嬰者,東陽人。少脩德行,箸稱鄉黨。秦末大亂,東陽人欲奉嬰為主,母曰:“不可!自我為汝家婦,少見貧賤,壹旦富貴,不祥!不如以兵屬人:事成,少受其利;不成,禍有所歸。”
桓常侍聞人道深公者,輒曰:“此公既有宿名,加先達知稱,又與先人至交,不宜說之。”
石崇每與王敦入學戲,見顏、原象而嘆曰:“若與同升孔堂,去人何必有間!”王曰:“不知余人雲何?子貢去卿差近。”石正色雲:“士當令身名俱泰,何至以甕牖語人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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